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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带酒水”仍是糊涂账

2001-04-13 来源:生活时报 实习生 赵庆国 李志红 我有话说

3月29日,某报头版报道,针对南京饭店和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问题,“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专门对此发表看法,认为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”。该报引用这位负责人的谈话,“根据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,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,而一些酒店、宾馆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一精神”。

消息传出后,很快在各地引起了热烈的讨论。4月10日,记者向中消协征询有关此事的确切解释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副秘书长董京生出面予以否认,称报道中所谓的“中消协有关负责人”是不客观的,是某些人在处理个别地方问题时用了中消协的名义;这些不负责任的宣传,使事情的影响逐步扩大,需要进行澄清。

董京生说,媒体关注有关消费权益的事情是值得肯定的。但对“酒店禁止自带酒水”的法律界定还没有,消协及相关部门一直在讨论之中,并没有研究成熟。因为它不是简单的“消法”问题,而且还涉及到其他的民事关系。

专家直“打架”

就此事记者和二位律师进行了探讨,结果却是大相径庭的看法。

岳成律师认为,有的饭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,有的则允许。即使对此限制,也不能说就是违法的。在消费过程中,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一种约定,看不出谁剥夺谁,不容易用法律来界定。饭店是要营利,消费者如果觉得酒水太贵,可以选择其他地方。这本身有选择哪一家饭店的权利。在一定范围内,消费者有自由度,经营者也有自由度。保护消费者的同时,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权利,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,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权。

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江晓阳认为酒店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,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酒店的自主经营权是酒店可以确定酒水的品牌和价格,但是它不能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。至于对此事消协做何种解释,也只是给大家一个参考,依据相关法律,消费者应该有自己的判断。

消费者反应不一

记者在一些酒店及酒吧、歌厅了解到,这里酒水的加价率非常高。市场上300元左右一瓶的茅台酒在高档酒店卖到500元,这么多的差价,便是拒绝自带酒水的最主要原因。

据一项就“现在餐厅规定不让自带酒水,你认为合理吗?”的调查结果看,在参与的2771人中,认为合理的442人,占15.9%,不合理的2088人,占75.35%,无所谓的241人,占8.70%。看来消费者的看法也不一。

有的消费者认为,首先酒店的酒水本身价格偏高,不适合目前消费的平均水平。再有,现在人们的个性化要求很高,酒店的酒水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要求,因此让人们自带酒水,不仅会提高大家就餐的积极性,还会满足人们的自我要求和个性体现。

有的消费者提出:可以自带酒水,不过要在吧台登记或交予吧台保存。他们到酒店消费,酒水只是其中一部分支出,应该说是件小事,消费者习惯了这种规定,不愿意过多计较。但有关酒店是否有权做出“不许自带酒水”规定的讨论,应该引申到消费环境和消费观念上来,有相应法规进行调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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